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托育资讯>行业资讯

领补助要考核?宁波镇海托育机构补助新政出炉

2023-02-08 15:32:48


领补助要考核?宁波镇海托育机构补助新政出炉

为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为主的服务供给体系,扶持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联合下发的《宁波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卫发[2022]63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配套制定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来源、补助对象和标准、兑现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确保各项补助政策规范施行。


一、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来源


(一)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建设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普惠性托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项目;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4:6比例共同承担。


(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支持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以及儿童早期发展、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等社区照护服务发展,补助资金统筹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家庭养育入户指导、家庭养育筛查、家庭养育小组活动等服务项目,财政按照全区常住人口不低于0.5元/人的标准落实配套经费。


(三)示范性奖励补助。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提升和示范创建活动,对相关婴幼儿照护机构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


二、资金补助类别、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


1.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认定。婴幼儿照护机构、幼儿园托育部均可参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认定,包括社区办、社会办、单位办、幼儿园托班四种办托形式(具体认定条件见附件)。


2.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最高收费价格。幼儿园托育部按照区教育局规定的幼儿园普惠标准进行收费。民办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全日托最高收费指导价格每年调整一次,价格确定前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2022、2023年度全日托最高收费指导价格见附件);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如有出台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价格的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普惠婴幼儿照护收费项目包含保育费、代管费等基础性服务收费,不包含早教费、伙食费等拓展性服务收费。半日托每人每月收费不超过全日托50%;计时托按小时计算,每人每天1小时收费不超过全日托的15%,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3.普惠婴幼儿照护补助对象及标准。对2020年以来新建、扩建,经认定为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且机构依法依规经营的,给予普惠婴幼儿照护建设补助和普惠婴幼儿照护运营补助,补助有效期暂定为3年,后续根据上级政策再作调整。


(1)普惠婴幼儿照护建设补助标准。民办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符合备案条件的教室可用面积,参照《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标准,按照不少于2.5平方米/托位折算核定补助托位数量(每个教室最高不超过20个托位,补助托位总数不得超过备案托位总数),给予1万元/托位标准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资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婴幼儿照护机构(托位)终止或撤除,剩余年度补助资金不再享受。民办幼儿园托育部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利用同一场所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或已享受过幼儿园有关建设补助的学位改建,或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已享受中央财政普惠托育建设项目补助的,仍可申请普惠托育建设补助,但国家、市两级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5%。


(2)普惠婴幼儿照护运营补助标准。民办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备案托位数),从认定为普惠机构的首个月份起,按“托大班(混合班)300元/人/月、托小班500元/人/月、乳儿班800元/人/月”标准给予普惠婴幼儿照护运营补助;民办幼儿园托育部享受同等补助政策;公办幼儿园托育部和公办托育机构按50%标准予以运营补助;半日托、计时托定额补助标准按托育费收费比例计算。婴幼儿实际入托时间未到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


1.社区婴幼儿照护补助对象。开展婴幼儿照护驿站建设以及儿童早期发展和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等服务的村社区。


2.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标准。对2023年以来新建、改建、扩建,经审核验收,达到省级规范性建设标准的婴幼儿照护驿站给予建设补助;对规范运营的婴幼儿照护驿站、以及规范开展家庭养育入户指导、家庭养育筛查、家庭养育小组活动等服务的村社区给予运营补助。


(1)社区婴幼儿照护建设补助标准。对通过验收,达到省级婴幼儿建设标准的婴幼儿照护驿站,给予一次性3万元/家的建设补助。


(2)社区照护服务运营补助标准。对规范运营的婴幼儿照护驿站,给予每年5000元/家的运营补助。


(3)社区家庭养育活动补助标准。对工作人员开展家庭养育入户指导按25元/次、家庭养育筛查10元/次标准发放劳务补贴,对村社区开展家庭养育小组活动按500元/次标准进行补助。


(三)示范性奖励补助


对获评国家、省级、市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由市级财政负责),获评区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给予每个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由区级财政负责),同一机构就高补助。


三、申报、认定程序和补助方式


(一)普惠性婴幼儿照护补助


1.普惠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机构需在规定时间段内向机构所在镇街提出申请,2022年申报时间段为12月底前,以后每年3月底前申报,如过期申报,延后至下一年度。


2.普惠机构验收。镇街负责受理和查验申报材料,审核通过签署意见后报区卫生健康局;对不予推荐申报的,要向申报对象说明原因。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对申报对象进行普惠机构认定及等级评定审核,评定结果在区卫生健康局政务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卫生健康局发文认定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及评定等级,颁发星级标牌,并向社会公布;对不予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要向申报对象说明原因。幼儿园托育部认定由区卫生健康局和区教育局联审确认。


3.普惠性服务承诺。区卫生健康局与经认定的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签订《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办托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区卫生健康局、婴幼儿照护机构、以及机构所在地镇街备存。


4.普惠机构绩效考核。自2023年起,区卫生健康局在每年3月份前组织对已评定为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上年度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得分率高于80%的,给予上年度普惠性婴幼儿照护建设和运营补助;考核得分率低于80%的,不予补助上年度财政资金。


5.普惠补助资金申报。自2023年起,经审核认定为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应于每年3月份前,向镇街提交普惠性婴幼儿照护资金补助申请及申报材料。


6.补助资金预算和审批。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区财政局于每年5月底前,根据补助对象申报及核实结果,对上年度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并制定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计划,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提供拟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等相关信息。


7.普惠补助资金拨付。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应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同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备。每年6月底前,经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后,将上年度补助资金拨付至婴幼儿照护机构对公账户。


8.普惠机构退出管理。经认定的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有效期暂定为3年(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认定),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婴幼儿照护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报区卫生健康局批准,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停止办托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按规范程序开展清算等工作,并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注销等手续。


(二)社区婴幼儿照护补助


1.社区婴幼儿照护建设补助申领。通过验收后正常运营满1个月的婴幼儿照护驿站,由所属镇街向区卫生健康局提交建设补助申报及相关资料,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在每年6月底前下拨补助资金。


2.社区婴幼儿照护运营补助申领。开展家庭养育入户指导、家庭养育筛查、家庭养育小组活动的村社区,以及建设完成启用后正常运营满12个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由属地镇街向区卫生健康局提交运营补助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活动计划、活动记录、活动签到、活动照片和视频等相关资料,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在每年6月底前下拨补助资金。


(三)示范性奖励补助


区卫生健康局适时开展区级婴幼儿照护工作示范性机构评选活动,经自主申报、区级综合评定、社会公示等流程,由区卫生健康局发文确定,并向区财政局报备后,将奖补经费拨付至相应镇街和机构对公账户。 


四、资金管理


(一)明确管理职责。本办法涉及的各类资金补助项目由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和各镇街共同实施;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抓好资金补助项目的检查、验收、考核和资金拨付;区财政局负责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项目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各镇街负责落实监管责任,受理申请及查验申报材料,抓好项目的督促、落实,并加强对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日常监管。


(二)加强绩效评估。资金补助项目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对下达的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编报绩效目标,强化目标导向和过程管理,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


(三)严格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改变使用范围。符合普惠婴幼儿照护补助条件的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卫生健康局取消其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资格,并取消或追回相应补助经费:


1.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2.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3.弄虚作假、骗取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资格的;


4.虚报托位、入托婴幼儿数,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


5.出现重大安全、卫生责任事故,或发生群体性信访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6.向家长收取与入托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乱收费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7.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资金补助核查制度,每年拨付资金前,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各镇街、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等部门,对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社区照护服务驿站、儿童早期发展项目等进行检查抽查,确保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符合规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卫生健康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健康镇海


预约试听

宝宝性别

家长姓名
手机号码
联系地址
所在城市
试听中心

客服热线:400-008-8593

周一至周日 08:00~20:00

地   址:北京朝阳区红军营南路瑞普大厦C座3层

电子邮箱:business@momyhome.cn

版权所有:北京云风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关注服务号:早期托育 MOMYHOME
及时获取相关咨询

京ICP备18013878号-1     |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6585号     |  投资有风险,加盟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