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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开始实施!

2022-01-05 14:50:17

近日,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辽宁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规范我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该细则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细则明确,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都应按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二至三岁幼儿。举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应当按照学前教育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在教育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 细则要求,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该细则实施前,业务范围(经营范围)中未明确托育服务内容的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在业务范围中增加托育服务内容。


■ 细则还明确了不同的托育机构应到对应的部门注册登记。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托育机构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托育机构迁址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另外,卫生健康、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来源:第一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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