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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新建居住区千人8托位,2025年每区至少1个普惠托育机构

2021-01-29 06:14:44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222

 

 

关于促进3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普惠优先、社会参与,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体制机制。

 

2020年,西山区、五华区各建成2所,盘龙区、官渡区各建成1所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他县()区至少各建成1所符合实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60%

 

到2025年,每个县()区至少有1家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市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90%,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形成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障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休假政策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护假、哺乳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哺乳室,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积极措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为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就业岗位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

 

开展社会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在市妇幼保健院建立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经考核评价达标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委托的任务。依托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婴幼儿照护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建立覆盖医学、心理、教育、健康等领域的育儿专家库,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互联网+”等多种方式,为家庭提供婴幼儿保健、安全防护、照护技能与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等服务,增强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

 

(四)提升婴幼儿健康服务能力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做实做细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与改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标准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在新建居住区(城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作为居住区内部配套,不独立占地,不改变居住区用地性质,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应在5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以及旧城改造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6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机构建设,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应充分考虑进城务工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幼儿园、社区卫生、文化、体育、日间照料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通过减免租金提供场地,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托育(早教)机构、社会组织、计生宣传员等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开展公益性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委托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行动,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接受、方便可及的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人民团体、高校、公办幼儿园等通过政府投入引导、统筹利用国有资产资源、集体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多渠道筹资举办公办托育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向民办托幼机构购买普惠性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鼓励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房产、设施等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

 

鼓励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符合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具备婴幼儿照护功能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加强托幼衔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支持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鼓励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充分利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地,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鼓励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拓展业务范围或申请法人登记等方式,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医育结合”。(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

 

(十二)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依据实际情况面向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三)实行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度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依法依规配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根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明确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应在原登记机关增加托育服务项目,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同级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行网上注册登记。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要及时到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四)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消防、卫生、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事故查处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综合等级评估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有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履行监督责任。认真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房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取得消防安全验收报告。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管理,提供餐饮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取得食品安全经营许可证。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制度和评价工作规范。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必须严格落实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积极主动做好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安全管理等工作,防止发生虐童事件和安全事故。鼓励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

 

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六)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政策制度

 

鼓励支持市属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有关专业,依据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有关的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建立激励机制,保障从业人员福利待遇。(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广电、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计生协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二)建立用地优先保障机制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年度新增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三)加大财政和税费优惠支持

 

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属地政府可结合实际安排资金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捐赠。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简化税费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以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条件的,可按照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用气按照各地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用水依定价权限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使用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从员、入托婴幼儿的意外伤害保险。

 

(四)强化示范引领与宣传引导

 

建设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统筹资源,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宣传,调动全社会参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积极性,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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