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托育资讯>行业资讯

全国首个地方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租赁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2021-01-18 11:04:46


为顺利解决当前已经在建设或者筹建中的社区托育机构的场地租赁、规范监管等问题,推进社区托育机构建设,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政府决定率全国之先推出《瓯海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租赁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给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以强有力的支持。

 

通过本管理办法,在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过程中可依法简化、优化、规范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同时规范其过程中国有资产租赁使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本办法适用于租赁国有资产、并经有关部门登记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关于印发瓯海区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机构租赁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瓯卫发〔2020〕142

第一条 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加快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范其过程中国有资产租赁使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及《温州市瓯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于瓯海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国有资产(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租赁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国有资产租赁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有资产有空缺房源或者到期有空缺的,用于瓯海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原则上要求国有资产所有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一般约定十年及以上。

 

第六条 国有资产用于瓯海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承租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收回出租的国有资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 社区托育模式的国有资产经评估机构对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后,设定参考价格标准。

1.一楼以文化活动用房的市场评估均价为参考标准,二楼以文化活动用房的市场评估最低价为参考标准(详见附表)。

2.属地镇街在确定出租价格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评估价格。

 

第八条 建立择优比选机制。坚持“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建立公平、有效、差额的择优比选机制。由区卫健局建立第三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比选目录库,坚持品质优先,明晰入库标准,以市场为导向培育一批优质托育机构。在依法明确托育机构时应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1.要具备办托幼资格,开办资金、经营资质、业务水平等条件符合项目要求;

2.有一定的办班经验,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工作至少1年以上。

招募公告通过中国瓯海网和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发布,及时通知第三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比选目录库的企业报名,其他符合资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均可按要求报名。由属地镇街牵头确定参选机构举行招募评比会,并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委团,对参选机构在基本建设、服务理念及目标定位、队伍建设、服务内容、保障机制、风险预估及措施、项目进度及安排、申报组织实力、项目经验、普惠力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和现场赋分,得分最高的2家单位进入最终考察阶段,经7天公示后与中选的第三方建设运营单位签订合同。

 

第九条 实行市场退出机制。运营机构招募中选后,应依据招募公告中的要求及合同约定,注册地需在瓯海,其注册资本、经营资质等条件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并办理相关证照;须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局部修订条文(2019 年版)及条文说明、《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须配合区政府保质保量按时全面完成民生实事项目验收,并接受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各级政府专题调研活动。主办方和运营方要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市场退出条款,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应依据招募公告中的要求及合同约定,原则上控制在 2500 /月以下(因人力、物资等因素的影响,经婴幼儿照护领导小组研究后予以调整,并在招募公告中予以明确)。若涉及国有资产以入股的形式与第三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作办托,可视为纯市场化运营模式,场地租金、收费均实行市场定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日起施行。

 3.png 


预约试听

宝宝性别

家长姓名
手机号码
联系地址
所在城市
试听中心

客服热线:400-008-8593

周一至周日 08:00~20:00

地   址:北京朝阳区红军营南路瑞普大厦C座3层

电子邮箱:business@momyhome.cn

版权所有:北京云风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关注服务号:早期托育 MOMYHOME
及时获取相关咨询

京ICP备18013878号-1     |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6585号     |  投资有风险,加盟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