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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每县、市、区至少建成3家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广东省阳江市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1-12 15:58:22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阳府办〔2020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形成管理规范、主体多元、布局合理、覆盖城乡、服务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具体目标。到2020年底,力争每个县(市、区)建成1家以上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具有示范带动效应、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2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3家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至少3家以上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体系基本形成,社会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 落实休假政策。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市妇联负责)

 

  2. 加强科学育儿指导。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由妇幼保健机构牵头组建市、县两级科学育儿指导团队,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指导,利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妇儿之家、托育机构等平台,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各县(市、区)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科学育儿活动。(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妇联负责)

 

  3. 营造适宜的婴幼儿照护环境。加快推进全市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室建设,在工作场所建设“爱心妈妈小屋”,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友好的婴幼儿照护环境。(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

 

  4. 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婴幼儿家庭开展宣传教育、新生儿访视、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保障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提高母乳喂养率,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建立和完善婴幼儿健康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婴幼儿健康的动态管理。(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二)加大对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5. 统筹规划建设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地政府要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在2023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和布局要充分考虑居住、就业、交通、环境适宜性、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6. 发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各地在社区、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鼓励各地政府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农村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7.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鼓励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8. 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进行改造,提供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总工会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妇联负责)

 

  9. 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开展托幼服务一体化研究,探索建立托幼服务一体化新模式。鼓励各地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2020年内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间以上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鼓励各地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育资源供给。(市教育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10. 加强政策扶持推动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加强用地保障。各地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执行粤府办〔20205号文件规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可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自行确定。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对烈士子女、困境儿童等群众给予优惠照顾,减免费用。根据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文件的规定,落实相应政策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阳江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11. 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按属地管理原则,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机构所在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组织单独或联合开办面向单位职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机构性质在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为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牵头管理部门,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等工作。(市委编办牵头,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负责)

 

  12. 规范机构设置。加快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逐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设施建设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人才队伍培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及管理相关政策。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备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人员。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质量评估、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13. 加强卫生保健工作。贯彻落实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各地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14. 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各地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食物中毒等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执行粤府办〔20205号文件规定,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涉嫌违法的严格依法处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计生协负责)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15.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有关部门要指导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各地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南粤家政”工程等就业培训规划,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市教育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目标的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同。建立由分管卫生健康的市领导牵头,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三)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部门加大投入,将婴幼儿服务工作管理经费纳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

 

(四)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五)加强信息支撑。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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