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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办事指南的通知
2021-01-05 14:54:58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设立托幼机构
招生前卫生评价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区(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工作,进一步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教育局制定了《深圳市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办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2020年9月16日
深圳市新设立托幼机构
招生前卫生评价办事指南
为做好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工作,进一步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人: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包括托育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
托育机构,是指对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机构。
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幼儿园、幼儿中心。
(二)受理机构:托幼机构所在地的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三)申请内容: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二、设立依据
(一)《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四)《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
(五)《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
三、申请材料
(一)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附件1);
(二)托育机构基本信息表(附件2)或学前教育机构基本信息表(附件3);
(三)托育机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现场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受理机构受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附件4)对申请人进行评分。
(三)受理机构根据评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附件5)。
附件:1.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2.托育机构基本信息表
3.学前教育机构基本信息表
4.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5.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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