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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托育机构不得聘用有虐童记录的个人,监控保存期不少于90天

2019-10-16 15:13:00

近日,国家卫健委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规范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从2019年10月8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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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范》要求,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要无虐待儿童记录,并建议托育机构建立培训制度,提高从业者的心理健康水平。同时要求监控系统覆盖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监控保存期不少于90日。

 

《设置标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需求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提出托育机构的选址要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城镇托育机构要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需求。

 

同时,《设置标准》鼓励通过城市化方式,采用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设立托育机构。

 

场地方面,《设置标准》要求应当是自有场地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并设有室外活动场地。

 

班级规模,根据《设置标准》,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各班型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管理规范》:监控保存期不少于90天

 

《管理规范》在机构资质、教师资质、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

 

其中强调托育机构的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并覆盖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监控保存期不少于90日。

 

芥末堆注意到在《管理规范》中着重提出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要无犯罪记录且无虐待儿童记录。并要求托育机构机构建立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以提高从业者的专业能力和心理健康水平。

 

此外,《管理规范》要求婴幼儿的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

 

与《意见稿》相比,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与此前颁布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对比,正式文件取消了人均场地面积以及保育人员的学历要求。

 

《意见稿》中提到,要求婴幼儿生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户外活动场地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正式文件中并未提到这两点要求。

 

此外,《意见稿》要求保育员和保健员的学历要求。

 

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受过婴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正式文件中只提到保育人员和保健人员应当有相关经验或是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并未对学历提出明确要求。

 

一方面对降低托育机构设立门槛,另一方面扩大托育机构的办学主体的范围。

 

正式文件增加了鼓励市场化方式行为,并加强与社区托育机构的功能衔接。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

 

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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