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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05-21 15:11:44

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18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实施意见

 

  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及福建省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卫人口〔2019107号),结合鼓楼区情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托育服务供给,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不断健全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体制机制,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努力实现“幼有所育”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推动首善之区幸福之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普惠优先。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强化政府主导和行业市场引导,优先支持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创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照护服务格局。

  (二)家庭为主,托育结合。

婴幼儿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有主体责任。坚持以家庭养育婴幼儿为主,为家庭养育婴幼儿提供科学知识和技能指导,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三)安全健康,科学规范。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充分尊重婴幼儿健康成长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严格规范行业发展,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监督,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健康发展。

  (四)属地管理,分类指导。

各街镇要从辖区实际出发,积极整合调整各方资源,开展照护服务机构相关政策法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建立照护服务管理网络,设立一个以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各有关部门在部门职能职责范围内,按照分工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工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综合治理体系,积极营造、优化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工作目标

 

  在全区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普惠托育服务工作试点建设活动。

一是区直各有关部门、各街镇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19107号)要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对照标准,主动作为,积极拓展,强化保障,建设一批区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开展。

二是按照省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人口〔20203号),以及福州市3部门联合下发的《福州市关于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卫人口〔20201号)要求,确定安泰街道报送的“福建省国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鼓楼区八一七北路分公司(福原园)”作为2020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托育机构试点单位。其他街镇各报送1个托育点作为2020年区委、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托育机构试点单位。

 

  四、实施步骤

 

  (一)2020年2月29日前,各街镇完成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摸底工作并按照要求上报试点单位。

  (二)325日前,各街镇指导本辖区试点单位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上报区卫健局。

  (三)2020326日至930日,按照省、市要求组织试点单位规划和建设,培训师资队伍,完成试点各项准备工作,具备入托条件,并于630日前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四)2020101日至1231日,招收婴幼儿入园,各试点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落实运营管理,并主动接受卫健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监督指导,全面完成试点工作,参加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的街镇需完成城市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五、推进方法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二)鼓励多样化和个性化服务的探索发展

  1.依托现有托幼机构延伸婴幼儿照护服务职能。

发挥托幼一体化的管理体制优势,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在条件允许的幼儿园内,增设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职能,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的提升。对新开设的托幼机构鼓励配套落实托幼班的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幼班的用房需求,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幼班的资源供给。

  2.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居住人群密集区域和商务楼宇周边,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通过直营或加盟方式落户福州,为家长提供集专业教育知识、品牌运营管理一体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3.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商务楼宇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鼓励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照护问题。鼓励商务楼宇内的多家单位,采用多种方式联合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子女的照护需求。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商务楼宇周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4.拓展社区服务职能,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

挖掘社区空余场地资源,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委托符合条件的托幼机构承接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聘请育婴师、教育、卫生健康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对社区内适龄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三)强化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管理

  1.强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

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备案的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餐饮服务(开办食堂)的,还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2.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做好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托育服务机构管理、托育服务机构质量评估等系统,对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服务过程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全程管理,并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建立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机构和人员的信用信息监管。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3.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和健康的主体责任。

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承包、受聘的机构实际负责人为安全管理共同责任人。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建设要与服务机构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2020年,我省已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按照省市统一部署,鼓楼区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创建工作列入2020年鼓楼区政府工作报告,同时将其纳入今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以及“争当排头兵”主赛道的重点任务项目。区直各有关部门、各街镇要提高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

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资源规划、房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职责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强化示范引领。

区直各有关部门、各街镇要积极采取措施,主动作为,认真扎实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建设,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切实充分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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