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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到2025年幼儿园托班设置率35%

2020-04-24 10: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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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成,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41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书面形式反馈至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处。

 

联系人:周慧慧,联系电话:电话(传真)0577-88580285,电子邮箱:834467698@qq.com,联系地址:温州市行政中心十八号楼608室。

 

附件: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浙南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各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更好满足我市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简称婴幼儿,下同)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国发改社会〔201910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结合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未来社区和美丽城镇等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幼儿园办托班、单位自建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0年,我市初步建立完善婴幼儿家庭照护咨询指导与监测评价体系、照护服务供给体系、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培养体系、照护服务监督管理体系、照护服务发展政策体系等。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50家、婴幼儿托位1250个以上,争取培育5家以上省级示范单位,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幼儿园托班设置率达到35%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建设婴幼儿家庭照护咨询指导与监测评价体系

1、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倡导婴幼儿以家庭养育为主,开展养育风险筛查,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咨询指导,并对确有养育困难的婴幼儿家庭提供必要的服务,促进婴幼儿在体格生长、感觉运动、语言认知和社会情绪等方面全面健康成长。(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以下责任单位均包含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排序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

 

2、建立健全由卫健、教育、妇联、工会、计划生育协会等多部门合作、覆盖城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规范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工作,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推行母子健康手册等形式,开展包括儿童发展和教育理念、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喂养护理、预防接种、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的宣教普及工作,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科学育儿的氛围和环境。(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市妇联、市总工会、市计生协)

 

3、建立健全面向所有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体系。

以妇幼保健机构和各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载体,积极建设各级儿童早期发展指导基地,提升婴幼儿保健服务能力,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强化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早期发展、养育照护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残联、市妇联)

 

(二)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供给体系

1、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纳入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与幼儿园布局规划相协调,保障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用房,高质量地配备婴幼儿照护设施。(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住建委、市教育局)

 

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推动小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共享。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每一个未来社区建设项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满足未来社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住建委、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2、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引导。

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打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住建委、市教育局)

 

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对托育企业减免相关税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资规局、市市监局、市卫健委)

 

对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实行税务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其分支机构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纳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资规局、市市监局、市卫健委)

 

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执法局、市电力局)

 

3、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

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增加托班规模,招收23岁的幼儿,落实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推进幼儿园托班建设和管理,适时统筹增加开设托班公办幼儿园的人员编制,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适时调整幼儿园托班服务价格,薪酬分配向从事一线婴幼儿照护人员倾斜,激发幼儿园和幼教人员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积极性。加大托幼资源的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鼓励幼儿园增加托班服务供给,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托班服务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编办、市人社局)

 

4、鼓励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保障。

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引导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税务局)

 

5、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性托育服务价格。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争取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纳入近期三年以上的市级民生实事项目,发挥民生实事项目示范带动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建设一批示范性、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鼓励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对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建设补助及运行(托位)补助,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可参照温州市普惠性幼儿园相关财政扶持政策予以补助。建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普惠性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婴幼儿照护机构承接。(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6、在大型市场、商场、文化、旅游等公共场所单位,鼓励配套提供母婴室设施及育婴照料等服务,为婴幼儿出行、哺乳喂养等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市商务局、市文旅局)

 

(三)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立体培养体系

1、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托育服务机构人员管理,确定从业人员岗位性质,明确岗位职责,提高行业待遇水平,对育婴员、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后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纳入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及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范围,探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员等照护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支持温州大学、温州市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发挥学前专业师资优势,探索开展育婴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育婴师专业技能等级认证服务。支持各类高校、教育研究机构、地市级以上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共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卫生健康部门为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培训各类婴幼儿照护人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

 

2、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

鼓励温州医科大学、温州大学、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温州护士学校及温州市中等幼儿师范学校等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支持开展婴幼儿照护专业前期研究。鼓励在学前教育、护理等相关专业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培养方向,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等专业人才,满足各类照护服务需求。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计划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人力社保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

 

3、探索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

鼓励幼教人员、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幼教人员、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并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

 

4、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

以社区为平台、各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组织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人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团市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

 

(四)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综合监督管理体系

1、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

幼儿园延伸提供托班服务仍由教育部门负责综合监管。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辖区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托育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辖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以“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依法简化登记备案程序和流程,鼓励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力争缩短开办时间。(责任单位:市市监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

 

2、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托育服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落实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针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年审评价、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依法加强动态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查处通报不良行为,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婴幼儿照护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市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

 

加强公共安全监管。切实履行安全监管属地职责,行业职责,做好消防审批服务,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配备的安防、消防及应急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规范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防入侵报警设备,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安防视频监控全覆盖,接入“雪亮工程”系统,实行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总工会)

 

加强食品安全等经营行为监管。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得超范围经营;实行预收服务费的,预收费一般不超过3个月,未完成婴幼儿照护的,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提供餐饮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责任单位:市市监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

 

加强卫生保健监管。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要加强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应成立相应科室,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总工会)

 

3、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市监局、市大数据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要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要建立以分管县长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20209月底前出台贯彻落实政策和具体举措。

 

(二)加强部门协作。

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示范引领。

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示范单位、婴幼儿科学养育示范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等系列示范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宣传力度,强化科学照护理念的宣传引导,扩大科学照护知识的覆盖面,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温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三年(2020-2022)建设计划任务分解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XXXX

温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到2025年幼儿园托班设置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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