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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2019-09-27 13:45:0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0月24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cwjwrkjtc@126.com。 


  感谢社会各界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23日

 

附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省委“一干多支、五区协同”战略布局为统领,以满足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为目的,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试点先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断提升”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逐步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各市(州)至少建成2个以上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基本健全,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落实休假政策
贯彻国家、省等相关政策法规,全面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鼓励用人单位探索支持婴幼儿照护的育儿假、产休假。(责任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2、保障工作权益
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育婴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强化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满足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责任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

 

3、加强早期指导
依托医院、高校、行业学会等资源,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成立托育服务行业协会,监督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托育服务网络平台,为群众提供科学育儿服务。(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

 

4、做好公卫服务
关注婴幼儿重点人群,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好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服务。(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
(二)大力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1、统筹规划建设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引导支持社区、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单独或联合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部门: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

 

2、强化设施改造
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鼓励各级政府采取多种举措,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责任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3、发挥社会力量
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新作为。发挥教育、卫生健康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积极作用,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服务队,对社区内适龄幼儿家长等带养人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推进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依托家长课堂,孕妇学校等,加强对儿童生长发育、儿童营养等方面的综合干预,促进儿童早期发展。(责任部门: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

 

(三)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机构
1、打造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各地新建、改建、扩建、联建一批提供一定规模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学位,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融合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打造一批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的示范服务机构。(责任部门:省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2、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通过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综合奖补等方式,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企业、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积极性,挖掘闲置资源,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设施建设,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学位,鼓励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接服务,满足群众需求。(责任部门:省发改委、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经信厅、省总工会)

 

3、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公益性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规划建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托位供给;鼓励民办幼儿园利用富裕存量资源,开设托班。(责任部门:教育厅)

 

4、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各级政府探索制定土地供应、财政支持、人才培养等政策,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专业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家庭育儿知识传播、社区共享平台等托育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发展。(责任部门:民政厅、经信厅、省卫生健康委)。

 

(四)推进婴幼儿照护机构规范发展
1、规范登记备案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属营利性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经登记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民政厅)

 

2、加强设施建设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选址设置、建筑设计、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等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产业集群式发展。(责任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经信厅、省卫生健康委)

 

3、提升服务质量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依法组织开展服务机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遵循婴幼儿成长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婴幼儿身体、心理、语言、动作等全面发展。(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民政厅、教育厅)

 

4、强化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相关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民政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切实管用的实施办法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工作情况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相关政策规定,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化发展。
要按照工作目标,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二)加强部门协作
卫生健康部门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牵头部门,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细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政策支撑
各级政府要利用财政补助、财政贴息、小额贷款、政府债券等方式,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婴幼儿照护服务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四)加强人才培养
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增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机构,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培训。
建立多层级专家队伍,为婴幼儿照护行业发展提供支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承担行业监管责任。
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提升信息化监督管理能力。要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对各地工作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评估。
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完善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价格、产业政策。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动产业、工业园区、开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幼儿园开设托班。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及应急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国有企业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银保监部门负责相关金融和保险政策支持,开发相关险种。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来源 |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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