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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加入托育行业,你需要了解这十点

2019-09-03 09:34:52


今年5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托育行业迎来重磅政策,为此前处于政策空白期的0-3岁托育服务行业,首次提供国家级的发展指导意见。

 

想加入托育行业,你需要了解这十点

 

 

文件指出,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

 

目前,我国有3岁以下婴幼儿5000万左右,托育需求越来越强烈,市场供不应求,许多教育行业从业者纷纷转型到托育行业,但对于想要加入托育这个新兴行业的小伙伴们来说,以下这十点内容你们必须了解。

 

一、托育、早教、幼儿园的区别

 

托育≠早教,托育是全日制婴幼儿照护机构,是托+育的结合体,包括照护、养育以及婴幼儿的早期启蒙教育,不同于早教中心对家长和孩子的亲子课程服务;

 

托育≠幼儿园,托育的课程体系是要适用于0-3岁婴幼儿身心健康成长,而幼儿园的服务对象主要为3-6岁幼儿,与托育有明显的区别;

 

托育不是早教、幼儿园的缩减版。

 

二、 开办托育机构是否需要办学许可证?

 

按照目前相关规定,不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在经营过程中,仍需要受到消防安全许可、食品/餐饮服务许可、卫生保健、人员资质管理、保卫安全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业务主管部门监管。

 

三、如何办理托育机构的分类登记与监管备案?

 

登记注册:

 

1.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2.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及时备案: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四、举办托育机构将面临的监管环境

 

根据《指导意见》,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而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

 

7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发布关于《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登记备案、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等做相关规定。

 

五、托育机构的举办者/投资者应符合哪些条件?

 

《指导意见》规定: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其明确“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但并未对相关举办者/投资者设置明确的举办资格要求,通常理解为并未设定特殊限制,进而鼓励民间资本投入。

 

六、举办托育机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关于举办托育机构需要提交的文件清单,目前实践中主要以当地政府部分的要求为准。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在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举办托育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举办者资格证明;

 

2.场地证明:自由场所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3.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提供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的证明文件;

 

由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资格证明文件;

 

4.由区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指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5.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6.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从业资格证明等。

 

七、托育机构在选址、建筑设计上有哪些要求?

 

20196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未来行业建筑设计规范方面应该会参照该规定的指引及要求。

 

以四川省为例,《四川省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指南(试行)》为例,托育机构选址、建筑设计等应以保障婴幼儿安全为先,建筑须达到国家有关建筑标准并符合相关要求。

 

八、托育机构有哪些基本运营监管要求?

 

1.根据《指导意见》,托育机构应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服务过程;

 

3.建立健全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

 

4.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九、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需满足哪方面的要求?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发布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

 

1.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2. 托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照料、看护和保育,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专业背景,受过相关婴幼儿保育教育培训;

 

3.保育员主要负责照护婴幼儿日常生活,协助托育人员工作。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受过婴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4.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5.保安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6.参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合理配备炊事员;

 

7.合理配备托育人员和保育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1:3,小托班1:5,大托班1:7。每个班至少有1名托育人员。

 

十、托育机构是否将来也可能成为小区配套?

 

根据《指导意见》,国家将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有关标准和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根据目前幼儿园业态的国家监管态势,预计未来营利性的、非小区配套的托育机构将更能抵抗政策风险并赢得更多的市场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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