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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行业观察,国家上海托育机构标准对比

2019-08-16 10:56:46

 

托育政策观察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发布公告,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组织起草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小编认真学习2个征求意见稿,选择了其中比较量化的硬性标准,与上海《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设置标准》进行了对比,发现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差异。

 

01关于准入登记

 

国家标准: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上海标准: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设立,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制法人登记;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捐助申请设立,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02关于主要证明事项

 

国家标准: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建筑消防安全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

 

上海标准:举办者需向所在区业务主管单位递交《托育机构备案信息表》《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举办者资格证明、场地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03关于安全管理要求

 

国家标准: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监控资料。

 

上海标准:主出入口、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应当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且出入口设置微卡口,符合“智慧公安”相关要求。设置安全、通透的实体周界,实施全封闭管理,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根据实际场地,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巡查点布控合理,安装须牢固隐蔽。托育机构门卫室、安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办公室应当安装紧急报警装置,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04关于选址标准

 

国家标准: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新建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当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进行。原有建筑应当合法合规、安全可靠,满足或经改造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上海标准:3个班及以上的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园区或商务楼宇开办的托育机构,宜独立设置。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点)应当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幼儿生活用房不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设置在建筑的首层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地上二、三层,除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2)场所下方对应区域也为托育机构用房。

 

3)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4)场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6)场所顶棚的内装修材料为A级,墙面、地面、隔断、装饰织物和其他装饰材料不低于B1级。举办者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托育机构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05关于建筑标准

 

国家标准: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托育机构应当设有户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户外玩具和游戏设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

 

上海标准:托育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360㎡(只招收本单位、本社区适龄幼儿且人数不超过25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且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户外场地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

 

06关于人员资质要求

 

1. 托育机构负责人

国家: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上海:托育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和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从事学前教育管理工作6年及以上的经历,能胜任机构管理工作。

 

2. 托育人员

国家:托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照料、看护和保育,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专业背景,受过相关婴幼儿保育教育培训。

上海:育婴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 保育员

国家:保育员主要负责照护婴幼儿日常生活,协助托育人员工作。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受过婴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上海:保育员应当取得保育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 保健员

国家: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上海:保健员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幼师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本市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保健员、营养员等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应当取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5. 保安员

国家:保安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上海:保安员须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并均应当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保安员证》。

 

07关于人员配比要求

 

国家文件:合理配备托育人员和保育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1:3,小托班1:5,大托班1:7。每个班至少有1名托育人员。

 

上海文件:托育机构收托幼儿数应当与从业人员之间保持合理比例,每班应当配育婴员和保育员,且育婴员不得少于1名。2-3岁幼儿与保育人员(育婴员和保育员)的比例不得高于7118-24个月幼儿与保育人员(育婴员和保育员)的比例不得高于5118个月以下幼儿与保育人员(育婴员和保育员)比例不得高于31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消费升级、二孩政策放开幼儿托育已经成为中国家庭的刚需再加上政策红利加持助推母婴市场已成为千亿级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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