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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二孩、三孩家庭育儿补贴及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4-04-11 09:24:48

各旗区卫健委、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3〕117号)及《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十二条配套措施》文件要求,决定对我市符合政策的孕产妇及合法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发放分娩及育儿补贴,对满足条件的托育机构发放建设和运营补贴,发放条件如下。 

  一、发放人员范围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地均为鄂尔多斯市或一方户籍地为鄂尔多斯市,且孩子户口为鄂尔多斯市户籍。 

  2.夫妻双方均为鄂尔多斯市户籍但不在同一旗区户籍地的,以女方户籍地为主申请补贴。 

  3.夫妻双方一方为现役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且居住在鄂尔多斯的市外户籍家庭。 

  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文件印发后,即从2023年11月22日零时之后符合政策的孕产妇及合法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且已办理生育登记。 

  5.非婚生育不在补贴范围内。 

  6.现役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需提供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明。 

  二、个人补贴发放标准 

  (一)孕检补贴 

  在全面落实国家免费妇幼健康服务项目的基础上,符合政策的孕妇在助产机构接受孕期健康检查服务的,每人一次性再给予500元的孕检补贴。 

  1.申报条件 

  (1)符合政策的一孩、二孩、三孩孕期妇女。 

  (2)符合政策生育的妇女可在怀孕3个月后进行申报。 

  (3)孕期妇女可在市辖区或市外任何一家助产机构进行孕期检查。 

  2.申报流程 

  (1)孕妇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申请时夫妻已经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孕期的检测报告单、孕期检查缴费凭证(检查费在500元以上)到户籍地所属社区/村提出申请并填写《鄂尔多斯市孕检补贴对象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分娩补贴 

  对鄂尔多斯市户籍家庭在助产机构生育二孩、三孩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分娩补贴。 

  1.申报条件 

  (1)在鄂尔多斯市助产机构或在鄂尔多斯市以外的助产机构生育二孩、三孩的活产婴儿家庭。 

  (2)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夫妻收养的子女、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生育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2.申报流程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申请时夫妻已经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共同依法生育所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母子健康手册及生育服务证。 

  (2)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籍地所属社区/村提出申请并填写《鄂尔多斯市二孩、三孩家庭分娩补贴对象申报表》(详见附件4)一式三份。 

  (三)育儿补贴 

  对鄂尔多斯市户籍家庭按政策生育二孩的家庭发放6000元育儿补贴,每年发放3000元,直至孩子2周岁。按政策生育三孩的户籍家庭发放30000元育儿补贴,每年发放10000元,直至孩子3周岁。 

  1.申报条件 

  (1)第一胎为双胞胎家庭按照二孩家庭计算,第一胎已经生育1个子女,又生育了双胞胎,按照二孩、三孩家庭进行申领。第一胎为双胞胎,第二胎为双胞胎或三胞胎的按照三孩家庭进行申领,每个孩子都享受补贴。 

  (2)第一胎为三胞胎家庭按照二孩、三孩家庭进行申领。第一胎已经生育1个子女,第二胎为三胞胎的按照二孩、三孩家庭进行申领,每个孩子都享受补贴。 

  (3)离异或丧偶的家庭,再婚后与现配偶生育了2个子女、3个子女,始终本着一对夫妻为单位计算,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4)一对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孩子死亡,之后再生育第二个孩子按照二孩家庭进行申领,再生育第3个孩子按照三孩家庭进行申领。 

  (5)申领一对夫妻收养的子女不计入补贴子女数;申领一对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6)丧偶或离异的,给承担子女抚养责任并且实际照料子女的一方发放;夫妻双方死亡的由该子女的监护人申请;如双方分别抚养并且照料,各领取育儿补贴的50%。 

  2.申报流程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申请时夫妻已经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共同依法生育所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母子健康手册及生育服务证。 

  (2)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籍地所属社区/村提出申请并填写《鄂尔多斯市二孩、三孩家庭育儿补贴对象申报表》(详见附件5)一式三份。 

  (3)申领二孩、三孩育儿补贴政策的家庭,孩子出生后满2年内未主动申请的,视为放弃,三孩出生后满两年内未申领,视为放弃,可享受第三年补贴费用。 

  (四)入托、入园补贴 

  鄂尔多斯市户籍家庭自《实施方案》执行之日起出生的二孩、三孩,在托育机构或幼儿园就读的,每人每学期分别补贴1000元和2500元,直至孩子6周岁。 

  1.申请条件 

  (1)子女在辖区内托育机构和幼儿园入托、入园的二孩、三孩。 

  (2)入托、入园子女为0-6周岁符合生育政策,且已落户鄂尔多斯市的二孩、三孩。 

  (3)申领的二孩、三孩家庭,在市内其他区域入托、入园的,在所在户籍地申请补贴。 

  2.申报流程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申请时夫妻已经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共同依法生育所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母子健康手册及生育服务证。 

  (2)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籍地所属社区/村提出申请并填写《鄂尔多斯市二孩、三孩家庭入托入园补贴对象申报表》(详见附件6)一式三份。 

  (3)入托、入园家庭需提供子女入托入园两个学期的缴费凭证,入托入园时间不少于2个月。 

  (五)就业补贴 

  规范育婴员、营养师职业培训市场,将育婴员、保育员、保健医、营养师等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鄂尔多斯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两目录一系统”,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就业后给予一次性1000元就业补贴。 

  1.申报条件 

  鄂尔多斯市户籍人员,对每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执业人员。 

  2.申报流程 

  (1)托育机构执业人员需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就业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凭证(无公积金可提供五险即可)原件及复印件,到本辖区内卫健部门填写鄂尔多斯市托育执业人员就业补贴对象申报表》(详见附件10)。 

  (2)符合条件的托育执业人员可在就业满1年内进行申报,未按要求时限申报的,不予追加。 

  三、托育机构补贴标准 

  (一)生均补贴 

  支持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对于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按照实际入托数给予每生300元/年/人的生均公用经费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对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落实与托育机构同等的生均补贴制度。 

  1.申报条件 

  (1)已在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编办、民政局注册登记,且在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的托育机构和经旗区教体局批准办托的托幼一体幼儿园。 

  (2)收托的婴幼儿不满3周岁。 

  2.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法人或负责人携带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申报机构的工商登记证书或社会服务登记证书等)、普惠托育认定资料,普惠托育承诺书,承诺的普惠收托价格、入托花名册及入托3个月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辖区内卫健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鄂尔多斯市托育机构申领生均补贴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3),由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审核确认。 

  (2)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在当年进行申报,当年未申报的,不予追加。 

  (二)建设和运营补贴 

  对于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级规范建设要求且已备案的社会办托机构,运营1年以上,按照360—500平方米30—50个托位、501—1000平方米51—80个托位、1000平方米以上81—120个托位标准,政府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建设补贴。被确定为国家、自治区及市级示范托育机构每年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运营补贴。 

  1.申报条件 

  (1)已在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编办、民政局注册登记,且在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的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 

  (2)备案后正常提供托育服务满一年。 

  (3)申报时机构正常收托,收托的婴幼儿不满3周岁。 

  (4)每年评选10家市级示范机构并优中选优逐级申报自治区和国家级示范机构。 

  (5)2023年11月22日之前命名的市级和自治区级示范托育机构需参加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后每年给与运营补贴。 

  2.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法人或负责人携带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申报机构的工商登记证书或社会服务登记证书等)、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协议(含出租方不动产登记证书)、托育机构负责人个人简历(附学历证书、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辖区内卫健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鄂尔多斯市托育机构申领建设和运营补贴申报表》(详见附件16)。 

  (2)需提供普惠托育认定资料、普惠托育承诺书、承诺的普惠收托价格、托育机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托位数量、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证明材料。 

  (3)需提供入托花名册、入托协议及1年的入托缴费凭证。 

  (4)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在当年进行申报,当年未申报的,不予追加。 

  (5)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托育机构设施设备购置、房租、水电暖、教师工资、办公经费等方面支出。 

  四、申报时间及资格确认 

  (一)个人补贴 

  1.每年3月31日前,本人申报。 

  2.每年4月30日前,村级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签署同意发放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或资料不实的家庭要注明情况,初审后公示7天(公示格式见附件7),无异议后将相关证明材料报乡级审核。 

  3.每年5月31日前,乡级复审后报旗区卫健委审核。 

  4.每年7月31日前,旗区卫健部门审核确认后,填写各项个人补贴发放花名册及汇总表(见附件2、3、8、9、11、12)上报市卫健委备案,旗区卫健部门并将申报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起归档,长期保存。 

  5.每年8月5日前,市卫健部门登记备案后上报市财政局。 

  (二)机构补贴 

  1.每年5月31日前,托育机构申报。 

  2.每年7月31日前,旗区卫健部门审核确认,公示7天后(公示格式详见附件15),填写《鄂尔多斯市托育机构申领生均补贴发放汇总表》(详见附件15)、《鄂尔多斯市托育机构申领建设和运营补贴申报表 》(详见附件16)、《鄂尔多斯市托育机构申领建设和运营补贴发放花名册》(详见附件18)及《鄂尔多斯市托育机构申领建设和运营补贴发放汇总表》(详见附件19)上报市卫健委备案,无异议后旗区卫健部门将申报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起归档,长期保存。 

  3.每年8月5日前,市卫健部门登记备案后上报市财政局。 

  五、资金发放与管理 

  (一)专项资金来源 

  1.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我市的补贴资金按照市旗比例,准旗、伊旗2:8,鄂旗、乌审旗、鄂前旗3:7,达旗、东胜5:5,杭锦旗、康巴什8:2。 

  2.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二)专项资金的拨付和发放 

  1.专项资金由市、旗两级财政预算,旗区财政足额匹配所需经费。 

  2.每年8月5日前,卫生健康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个人补贴和机构补贴发放汇总信息。 

  3.市级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的补贴专项资金,每年8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各旗区卫健部门。 

  4.每年9月30日前,代理发放机构应根据卫健部门提供的当年个人补贴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补贴对象个人储蓄帐户。 

  5.补助资金以年为单位计算。补贴对象持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补助金。 

  6.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奖补资金标准,预测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需求。 

  (三)专项资金管理 

  1.卫健部门负责核实补贴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补贴对象个人储蓄帐户和资金管理情况,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帐户。 

  2.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卫健部门提供的补贴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帐户,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帐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财政和卫健部门。 

  3.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认真落实相关政策,确保该项工作扎实推进。要及时发放奖励补贴资金和落实优惠政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对奖励补贴对象骗取奖励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享受的一切奖励补贴待遇,并追回已领取的奖励补贴金。同时,对违规工作人员从严查处。 

  4.卫健部门应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益。财政部门应全面落实国家优化生育相关支持政策,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保障优化生育各项补助政策相关经费。审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各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6.嘎查村民委员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调查员责任追究制,要承担对补贴对象进行摸底调查、议查核实的责任,各旗区卫健部门要承担确认审批责任。 

  7.代理发放机构的确定要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采取公开竞标的办法择优选定,代理发放机构必须严格履行代理发放协议。 

  8.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进行“三级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责任追究 

  对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诚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将不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人确认为补贴对象或隐瞒不报符合享受政策待遇对象的; 

  2.在补贴对象资格确认过程中不按规定张榜公示的,对群众举报扣压不报、不予处理的; 

  3.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不按规定发放补贴资金,限制补贴对象自由支取补贴资金的; 

  4.在补贴对象确认、资金发放的过程中有收受贿赂、接受宴请、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行为的; 

  5.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私分补助资金的; 

  6.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案信息的; 

  7.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故责任,拖欠、截留、抵扣补助资金的,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六、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和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二孩、三孩家庭育儿津贴及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足额按时发放到位,落实到人。严把政策口径,做好宣传发动,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以上措施中未明确规定的政策,按上级文件政策执行。本《实施细则》自出台之日起实施,由卫健部门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审计局          

2024年3月5日         

    (附件:请详见原文) 

来源: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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